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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class="center mainColor">第二编 法律法规篇</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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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class="center mainColor">|第六章|</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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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 class="h2 mainColor">《宪法》基本知识</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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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l al-c"><p class='td-0 mainColor h6'>【学习目标】</p><div class="hr"></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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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总纲、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国策、首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关于国旗、国歌、国徽的规定;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我国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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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l al-c"><img class="" alt="" src="../../assets/images/file.svg" /><p class='td-0 mainColor h6'>【法规文件】</p><div class="hr1"></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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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df-vi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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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click="toUrl(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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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click="toUrl(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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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click="toUrl(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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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click="toUrl(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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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class="h3 mainColor">第一节 概述</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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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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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一)概念</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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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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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行了四部宪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2 次会议和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五次修正,从而更加臻于完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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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83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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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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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二)特征</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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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1. 内容具有根本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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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与其他法律相比,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而普通法律具有派生性、微观性和具体性。宪法通常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发挥着把宪法价值具体化的功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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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2.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特殊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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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较为特殊。制定程序上,一般要设立专门机关;修改程序上,较之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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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3.具有最高的效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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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这也是宪法发挥其根本功能的重要保障。具体表现在:宪法是立法的基础;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宪法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属于下位规范,必须以宪法为基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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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l al-c"><img class="" alt="" src="../../assets/images/lessons.svg" /><p class='td-0 mainColor h6'>【微 课】</p><div class="hr1"></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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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center">政策与法律法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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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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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二、宪法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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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在序言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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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84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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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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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img-rights1"><p class="center"><img class="img-0" alt="" src="../../assets/images/1.p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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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img center">国家宪法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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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三、宪法日</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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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为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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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class="h3 mainColor">第二节 基本原则、基本国策与基本制度</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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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一、基本原则</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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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一)人民主权原则</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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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即主权在民,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即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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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二)基本人权原则</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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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人权,在本质上是指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基本人权是人权的核心部分。基本人权原则,指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发展动力和归宿。我国宪法既确认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基本内容。《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宪法还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中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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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三)法治原则</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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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一种价值系统、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治思想自产生以来,便是宪法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成为各国宪法认可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第 5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这一表述包括“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两个部分。“依法治国”是法治的外在体现,它强调了法治的工具价值,即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的治理功能。“法治国家”则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内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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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85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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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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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四)权力制约原则</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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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指组成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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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人民享有对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p>
|
<p>(2)人民代表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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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宪法为了保证法律得到良好实施,一般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本系统内实行监督和制约。《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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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二、基本国策</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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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从宪法的视角看,基本国策是政策入宪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宪法结构,我国宪法序言、总纲以及其他章节的政策性条款属于宪法上的基本国策,涉及国家政权、经济制度、社会生活、文化教育、国防外交、民族关系等多个领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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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国家政权方面,主要是指涉及国家政权的性质、形式、国家机关组织运作方面的基本政策的条款。《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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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经济发展方面,主要包括国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方面的条款,具体包括所有制结构及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政策分配制度、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企业自主权与民主管理制度、财产保护制度等相关条款。《宪法》第6条至第18条大都属于此类条款。《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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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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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社会生活方面,主要指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与社会生活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的基本政策。《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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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文化方面,《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p>
|
<p>(5)国防、外交方面,《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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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6)民族事务方面,《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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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三、基本制度</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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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一)经济制度</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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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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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img-rights"><p class="center"><img class="img-0" alt="" src="../../assets/images/2.p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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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序言部分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性,既包含了市场经济的共性,又包含了中国特色的个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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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2.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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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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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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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最主要的标志之一,它消除了生产的社会性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决定劳动者在生产中的互助合作关系和按劳分配关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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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非公有制经济。《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的总称,包括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的所有制形式,它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所有制形式。外资经济,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吸引外资建立起来的所有制形式,它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形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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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二)政治制度</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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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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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img-rights"><p class="center"><img class="img-0" alt="" src="../../assets/images/3.p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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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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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包括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对谁实行民主,对谁实行专政等,它标志着国家权力的归属。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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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国家制度的核心。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符合我国革命和政权建设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在概念表述上直接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它明确地表明了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社会基础;在实践上能使人们正确理解我国政权的性质和职能,防止只强调专政而忽视民主或只强调民主而忽视专政的片面性,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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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88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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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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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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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政体。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用来组织自己的政权、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是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维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政权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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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img-lefts"><p class="center"><img class="img-0" alt="" src="../../assets/images/4.p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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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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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内容。《宪法》第2条第1、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建立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的,整个国家机构就是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并运转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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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具体包括: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②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人民不可能经常直接地行使权力,只能实行间接民主制,由人民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托付的权力。正是因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自人民,因此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防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发生“异化”,反过来损害人民的权益。③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权力,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国家权力均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根据宪法和法律,人民代表大会除掌握立法等国家重大权力外,人民代表大会应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使它们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但这些机关应当对选举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它监督。可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各级国家政权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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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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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宪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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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89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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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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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制度是由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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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①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其执政的实质是代表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民主党派具有法律规定的参政权,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加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②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③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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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政治联盟。《宪法》在序言中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对于把中华儿女广泛团结起来,投身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伟大实践,聚合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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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各党派之间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人民民主、联系人民群众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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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4.选举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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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组织、选举程序、选举诉讼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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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①普遍性原则。《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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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90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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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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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②平等性原则。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重在实质上的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5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宪法》第97条第1款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④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第4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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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5.地方自治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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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它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而建立的。《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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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特别行政区制度,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也是为使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地方行政区域制度。《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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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指人民依法组成基层自治组织,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p>
|
<p>(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或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或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宪法》第 111 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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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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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三)文化制度</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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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1.国家发展教育事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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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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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2.国家发展科学事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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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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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3.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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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宪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p>
|
<p class="block">4.国家开展公民道德教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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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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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四)社会制度</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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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1.社会保障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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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基本原则和目标。《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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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社会弱势和特殊群体。《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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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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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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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2.医疗卫生事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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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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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3.劳动保障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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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42条第2、第3、第4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第2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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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4.人才培养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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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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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5. 计划生育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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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25 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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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6. 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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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28 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 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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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fl al-c"><img class="" alt="" src="../../assets/images/question.svg" /><p class='td-0 mainColor h6'>【习 题】</p><div class="hr1"></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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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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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class="h3 mainColor">第三节 国家机构</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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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一、国家机构及其组织活动原则</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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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一)国家机构的含义</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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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国家机构实际上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工具。</p>
|
<p>依据《宪法》第三章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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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二)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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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1. 民主集中制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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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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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2. 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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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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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3.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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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5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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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4. 责任制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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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基于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性质的不同,责任制原则具体表现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是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都实行个人负责制。</p>
|
<p class="block">5. 精简和效率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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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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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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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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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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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5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8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p>
|
<h5>(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h5>
|
<p>《宪法》第 95 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第 96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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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三)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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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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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59 条第 1 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宪法》第 60 条第 1 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p>
|
<p class="block">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和任期</p>
|
<p>《宪法》第 97 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第 98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p>
|
<h5>(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h5>
|
<p class="block">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p>
|
<p>主要包括修宪与立法权、选举权、决定权、罢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p>
|
<p>(1)修宪与立法权。《宪法》第 62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p>
|
<p>(2)选举权。《宪法》第 62、第 65 条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述人员,由主席团提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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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决定权。依据《宪法》第 62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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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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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p>
|
<p>(4)罢免权。《宪法》第 63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 77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p>
|
<p>(5)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p>
|
<p class="block">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p>
|
<p>主要包括立法权、选举权和罢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p>
|
<p>(1)立法权。《宪法》第 100 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p>
|
<p>(2)选举权和罢免权。《宪法》第 101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p>
|
<p>(3)重大事项决定权。《宪法》第 99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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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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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决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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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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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p>
|
<h5>(一)产生和任期</h5>
|
<p>《宪法》第 7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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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二)职权</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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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1.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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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8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p>
|
<p class="block">2. 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p>
|
<p>《宪法》第 8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第 8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p>
|
<p class="block">3. 外交权</p>
|
<p>《宪法》第 8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p>
|
<p class="block">4. 荣典权</p>
|
<p>《宪法》第 8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p>
|
<h4 class="h4 mainColor">四、国务院及地方政府</h4>
|
<h5>(一)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h5>
|
<p>《宪法》第 8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 105、第 110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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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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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政府都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向它负责。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和报告工作,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p>
|
<h5>(二)政府部门的组成和任期</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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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1. 组成</p>
|
<p>《宪法》第 86 条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分,人民银行行长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p>
|
<p>《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p>
|
<p class="block">2. 任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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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87 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 106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p>
|
<p class="block">3. 职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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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政府工作机制。《宪法》第 86 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 105 条第 2 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p>
|
<p>(2)国务院职权。《宪法》第 89 条规定,国务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提出议案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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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98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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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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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五、中央军事委员会</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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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一)组成和任期</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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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9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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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二)工作机制</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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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94 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第 67 条第 6 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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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自治权</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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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一)民族自治机关</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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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宪法》第 4 条第 3 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在法律地位上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产生方式、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方面,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完全相同,并行使相应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与此同时,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民族自治机关与同级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实行同样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同时,民族自治机关是当地聚居的民族的人民行使自治权的政权机关。《宪法》第 114 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p>
|
<h5>(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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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1. 变通自治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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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变通自治权包括变通规定权和变通执行权。变通规定权,主要指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执行权,即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宪法》第 116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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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99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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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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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2. 地方财政自治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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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117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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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3. 经济建设自治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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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118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第 122 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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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4. 其他自主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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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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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p>
|
<p>(3)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民族自治地方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p>
|
<h4 class="h4 mainColor">七、监察委员会</h4>
|
<h5>(一)设立和任期</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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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12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 12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p>
|
<h5>(二)领导体制和职权</h5>
|
<p>《宪法》第 12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 126 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 127 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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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100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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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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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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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与审判原则</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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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1. 设立和任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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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12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等。</p>
|
<p class="block">2. 组织体系</p>
|
<p>《宪法》第 132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①一审管辖权;②上诉管辖权;③审判监督权;④司法解释权;⑤死刑核准权。第 133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p>
|
<p class="block">3. 行使审判权的原则</p>
|
<p>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包括:①依法独立审判原则;②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③公开审判原则;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⑤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p>
|
<h5>(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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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1. 设立和任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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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1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 1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p>
|
<p class="block">2. 组织体系</p>
|
<p>《宪法》第 137 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 138 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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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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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p>
|
<p class="block">3. 职权</p>
|
<p>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包括:①立案侦查;②批准逮捕;③提起公诉;④侦查监督;⑤审判监督;⑥执行监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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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class="h3 mainColor">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h3>
|
<h4 class="h4 mainColor">一、概念</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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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一)公民的概念</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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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33 条第 1 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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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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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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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是宪法规定的作为其他义务基础的最重要的义务。</p>
|
<p>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共同反映和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和原则。</p>
|
<h4 class="h4 mainColor">二、公民的基本权利</h4>
|
<h5>(一)平等权</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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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平等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因任何外在差别而予以不同对待的权利。《宪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p>
|
<p class="block">1. 守法上的平等</p>
|
<p>《宪法》第 33 条第 4 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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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2. 司法上的平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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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主要指在法律的适用、执行及审判等方面的平等。《宪法》第 130 条规定,人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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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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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body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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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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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3. 不享有法外特权</p>
|
<p>《宪法》第 5 条第 5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即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p>
|
<p class="block">4. 法律地位平等</p>
|
<p>在法律面前公民的地位是平等的,社会身份、职业、出身等原因不应成为任何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理由。《宪法》第 4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 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p>
|
<p class="block">5. 允许合理差别</p>
|
<p>宪法所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宪法》第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 49 条第 1 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此外,宪法中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的选举权的限制,对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等,都属于合理差别的情形。</p>
|
<h5>(二)政治权利和自由</h5>
|
<p>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而不受政府非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活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以及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p>
|
<p class="block">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p>
|
<p>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被推荐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是一种普选权。《宪法》第 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周岁的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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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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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p>
|
<p class="block">2. 政治自由</p>
|
<p>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个人看法和意见的自由。《宪法》第 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但只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言论自由才受法律的保障。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按照法律规定以出版物形式来自由地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一定场所,研究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发表意见或举行某种活动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有依照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游行自由,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持标语、旗帜等标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示某种庆祝、纪念或抗议、声讨等强烈的共同意愿的自由。示威自由,是指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某种抗议、义愤的情绪,并表示自己的力量和决心的自由。</p>
|
<p class="block">3. 宗教信仰自由</p>
|
<p>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享有选择和保持宗教信仰的自由。对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国家长期坚持的基本政策。《宪法》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 36 条第 2 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第 36 条第 3、第 4 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p>
|
<p class="block">4. 人身自由</p>
|
<p>(1)生命权。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生命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从《宪法》第 37 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第 38条关于人格尊严的规定或者 2004 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我国宪法保障生命权。</p>
|
<p>(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 37 条第 2、第 3 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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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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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独立资格应当受到尊重的权利,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不被他人亵渎、诽谤以及公民人身不被侮辱。《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p>
|
<p>(4)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是人们劳动、就业、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的基础和保障。《宪法》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p>
|
<p>(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 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p>
|
<h5>(三)社会经济权利</h5>
|
<p class="block">1. 财产权</p>
|
<p>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宪法》第 13 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p>
|
<p class="block">2. 劳动权</p>
|
<p>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p>
|
<p class="block">3. 劳动者休息的权利</p>
|
<p>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宪法》第 43 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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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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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p>
|
<p class="block">4.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p>
|
<p>《宪法》第 44 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p>
|
<p class="block">5.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p>
|
<p>《宪法》第 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p>
|
<h5>(四)文化教育权利</h5>
|
<p>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公民在文化、教育领域所享受的权利。①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文化教育权利,也是公民享有其他文化教育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该权利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有着重要意义;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指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宪法》第 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p>
|
<h5>(五)监督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h5>
|
<p>监督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协调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使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的重要形式。《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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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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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三、公民的基本义务</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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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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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5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因此,公民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p>
|
<h5>(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h5>
|
<p>《宪法》第 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 5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指忠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护宪法和法律实施的义务。公民不仅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义务的主体,而且也是监督国家工作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主体。</p>
|
<h5>(三)维护祖国安全、依法服兵役的义务</h5>
|
<p>《宪法》第 5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 55 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爱国主义的具体表现,是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尊严的实际行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p>
|
<h5>(四)依法纳税的义务</h5>
|
<p>《宪法》第 5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课税对象按一定比例所征收的税款。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方式、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社会中,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纳税义务的履行实际上也会给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权利。</p>
|
<h5>(五)其他基本义务</h5>
|
<p>《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还包括:第 42 条规定的劳动的义务;第 46条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第 49 条规定的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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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107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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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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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 class="h3 mainColor">第五节 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h3>
|
<h4 class="h4 mainColor">一、国旗</h4>
|
<p>《宪法》第 141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1990 年 6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通过了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2020 年 10月 17 日,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2 次会议决定,对《国旗法》作出修改。</p>
|
<h5>(一)特征与寓意</h5>
|
<p>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四颗小星环拱在一颗大星的右面)。旗面红色,象征革命;星呈黄色,表示中华民族为黄色人种。国旗中的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分别代表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旗上的五颗五角星互相连缀、疏密相间,其相互关系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角正对着大星的中心点,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表现了人民对党的向心之意。</p>
|
<h5>(二)制法</h5>
|
<p>根据《国旗制法说明》,国旗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p>
|
<h5>(三)正确升挂国旗</h5>
|
<p class="block">1. 升挂场合</p>
|
<p>(1)每日升挂国旗的场所。《国旗法》第 5 条规定,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①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②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③外交部;④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p>
|
<p>(2)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场所。《国旗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①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②国务院各部门;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⑤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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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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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108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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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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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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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body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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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⑩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第 6 条第 2款规定,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第 6 条第 3 款规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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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其他升挂国旗的场合。《国旗法》第 7 条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第 8 条规定,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第 9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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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2. 注意事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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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仪式。《国旗法》第 13 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第 14 条规定,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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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国旗尊严。《国旗法》第 9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第 19条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第 20 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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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升挂规范。《国旗法》第 17 条规定,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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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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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第 18 条规定,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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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法律责任。《国旗法》第 23 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 15 日以下拘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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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3. 下半旗的适用条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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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国旗法》第 1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后可下半旗志哀。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三种情况:①为了增强公民的爱国意识,表彰那些为中华民族作出杰出贡献的人,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后可以下半旗;②为了表明我国的国际主义态度,规定“为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后可以下半旗;③为了表示国家对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的哀悼,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下半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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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四)宣传教育</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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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为了进一步鼓励公民通过使用国旗表达爱国情感,发挥国旗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国旗法》第 21 条规定,国旗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旗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及其图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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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五)监督管理</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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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为加强国旗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具体涉及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回收等方面监管责任,《国旗法》第 22 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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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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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二、国歌</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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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141 条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 2 次会议正式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写入《宪法》。2017 年 9 月 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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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一)曲谱和录音</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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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国歌法》第 10 条规定,在本法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奏唱国歌,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送交有关国家外交部门、有关国际组织,供外交活动中演奏或国际体育赛事中使用。同时还规定,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审定、录制,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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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二)正确奏唱国歌</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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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奏唱场合。《国歌法》第 4 条规定,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③宪法宣誓仪式;④升国旗仪式;⑤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⑥国家公祭仪式;⑦重大外交活动;⑧重大体育赛事;⑨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第 5 条规定,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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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国歌尊严。《国歌法》第 6 条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第 7 条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第 8 条规定,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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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法律责任。《国歌法》第 15 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 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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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三)宣传教育</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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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国歌法》第 11 条规定,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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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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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国歌奏唱礼仪。第12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第 13 条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点播放国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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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四)监督管理</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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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国歌法》第 14 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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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三、国徽</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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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1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1991 年 3 月 2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 18 次会议通过了于同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依据 2009 年 8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0 次会议决定,对《国徽法》作修改;依据 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2 次会议决定对《国徽法》作修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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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一)特征与寓意</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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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国徽是代表国家的徽章、纹章,为国家象征之一,也是民族的象征。只有特定的国家重要文件方能加盖国徽的大印,正式生效。我国国徽图案中的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表现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进行民主主义革命斗争的胜利,同时又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形象地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大团结。国徽在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又富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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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二)正确使用国徽</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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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1. 悬挂场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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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国徽法》第 4 条规定,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②各级人民政府;③中央军事委员会;④各级监察委员会;⑤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⑥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⑦外交部;⑧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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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国徽法》第 5 条规定,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①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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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 第六章 | 《宪法》基本知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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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td-0'>人民代表大会会场;③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④宪法宣誓场所;⑤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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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2. 国徽图案使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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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国徽法》第 6 条规定,下列机构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④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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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国徽法》第 8 条规定,下列文书、出版物等应当印有国徽图案: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④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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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国徽法》第 10 条规定,下列证件、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案: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②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③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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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国徽法》第 9 条规定,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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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3. 国徽尊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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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国徽法》第 13 条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节活动;国务院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第 14 条规定,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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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hapter">政策与法律法规 | 第六章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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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block">4. 法律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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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国徽法》第 18 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 15 日以下拘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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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三)宣传教育</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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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国徽法》第 15 条规定,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国徽知识,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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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四)监督管理</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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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国徽法》第 17 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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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4 class="h4 mainColor">四、首都</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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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宪法》第 1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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